昨问今答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产品承担跟踪责任 慈溪茅先生来电: 我是一公司的经理。2004年1月,我公司向某销售商购买了一批经过某权威认证机构认证的机器设备。但买回来后发现,该批机器的技术含量严重不符产品认证书上的认证,给我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在生产商和销售商无力全部承担我公司损失的情况下,请问该产品的认证机构应否承担责任? 本报作答: 根据法律规定,认证机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和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该产品认证机构显然没有尽到有效的跟踪调查责任,其应当与生产商、销售商一起对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你公司还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该认证机构的行为。 私自取回自己被扣物品构成犯罪 嘉兴王先生来电: 我和丈夫经营个体卷烟零售。今年春节前,我租车到相邻的地方贩运香烟。因当时时间紧迫,没来得及办理准运证,在回来的途中被县烟草专卖局稽查队查获,将香烟予以扣押。我丈夫得知后,就去稽查队准备说明情况。他发现我们的香烟放在一间未锁的办公室里,而稽查队的人都出去执行公务了,便叫车把被扣的香烟偷偷运回。请问私自取回自己被扣物品是否构成犯罪? 本报作答: 刑法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那些被扣的香烟所有权本属于你们,但在未依法归还之前,烟草局稽查队是被扣香烟的管理者,应对该财产负责。你丈夫以秘密手段窃取这些香烟,所以构成盗窃罪。 本栏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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